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杭萧钢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杭萧钢构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21 〕 866 号 ) 核 准 ,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1,342,640.2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818,308.92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8,524,331.34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到账,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38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入金额
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
示范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入金额
合计 253,775.08 81,852.43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
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萧钢构
(杭州)智造有限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是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
更;除变更实施主体外,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方向、投资内容、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未
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总投资金额 变更前实施主
项目名称 变更后实施主体
(万元) 体
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 杭萧钢构股份 杭萧钢构(杭州)
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 有限公司 智造有限公司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利于规范管理,
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规划,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不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部分项目的实施主
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投资效益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
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系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效益产生
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属于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事项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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